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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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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担任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选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及内部审计机构
         主要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前款第(四)项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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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

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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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全

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

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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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52022)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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