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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欣新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4-2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

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
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

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
序。公司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在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
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
集资金到位后,应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项账户内,并按照募集

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并与受托管理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

    (二)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否用于偿付债券本息;
    (三)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等基本信息;
    (四) 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监管协议签署后,公司资金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开立专项账户。
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在债券存续期内对专项账户进行共同监管。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不同债券的募集资金及其他
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监管协议
约定的必须由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
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

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监
管协议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执行的情形,及时与监管银行或受托管理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
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后公司如需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受
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应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如有),并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
违规情形的,资金部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发行时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需披露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
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情况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