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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创国际:开创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3-29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
 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主动、合规、诚实守信等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证券事务
 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代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
性互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信息披露报纸,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
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
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以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征集问题,若
问题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
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和落实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候,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
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对外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