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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尔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03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24003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
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进行了
修订。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述制度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
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
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        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事候选人。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         人。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
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也
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应由股东大会选举         有权提名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
的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起未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期限未满的;
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内容。
罚,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按本章程的
其他内容。                                     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除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按       足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证监会《上市公司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超过六年。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职务。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七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七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第一○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召集人由会计专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新增                                           第一一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保障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
                                               (一)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2、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 1 项至第 3 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一九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        第一一九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投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五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五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披露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时,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