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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安动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股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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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九)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十)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八次监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十一)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九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股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限售期届满后,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3%。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为2022年4
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4年4月2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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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注:“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
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ΔEVA为经济增加值改善
值。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2年公司业绩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人分年进行
考核,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经公司党委工作部考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考核结果(公司领导)(人数)       4    6    0             0
             考核结果(其他激励对象)(人数) 65   163    0             0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及良好,当期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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