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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3-07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4—011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执行金额:人民币 36,844,948.3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而确定,
  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执
  行和解协议>的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 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
  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
  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
  99,577,909.47 元,利息 1,349,727.03 元,违约金 759,276.36 元。莲花集团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
  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3,000 万元,本案
  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 年 11 月 18 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
《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
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 年 12 月 4 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12 月 21-22 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 3,0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24 日,
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
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
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
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
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
定撤销(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 16 执恢 20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
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
院”)《传票》(2021)豫执复 339 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
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
议听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 339
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
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
执监 121 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 339 号
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
执监 121 号,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 339 号执
行裁定;2、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6 执异 40 号执行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
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豫
16 执恢 90 号,根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
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收到周口中院《执行
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
行对公司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撤销(2023)豫 16 执恢 90 号执行通知书。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 16 执异
81 号,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 16 执恢 90 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
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通知,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
议申请,河南省高院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进行(2023)豫执复 606 号案件线上
复议听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执复 606
号,裁定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周口中院(2023)豫 16 执异
81 号执行裁定“撤销(2023)豫 16 执恢 90 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
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通知书》(2023)豫 16 执恢
90 号之一,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 16 执恢 90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
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乙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债权金额的确认
    1、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周口中院”)(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截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债权本金
69,577,909.47 元(已扣除乙方通过第三方于 2009 年 12 月向甲方清偿的 3,000
万元)、利息 3,601,183.56 元(截至 2007 年 1 月 17 日)、违约金 1,031,790.93
元、案件受理费 526,000 元、诉前保全费 516,000 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135,058,491.14 元(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自 2007 年
1 月 18 日计算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合计 210,311,375.11 元。其中:年产
20 万吨小麦淀粉技术改造项目本金 50,578,509.47 元、利息 2,617,820.77 元
(截至 2007 年 1 月 17 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98,178,534.32 元,合计
151,374,864.57 元;味精生产工艺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本金 18,999,400.00 元、
利息 983,362.79 元(截至 2007 年 1 月 17 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6,879,956.82 元,合计 56,862,719.6 元。
    2、2019 年 10 月 15 日周口中院受理乙方破产重整,且随后裁定通过了乙方
的重整计划。按照乙方重整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清偿金额为 36,844,948.37 元
(大写:叁仟陆佰捌拾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具体计算如下:
    100000 元+(210311375.11 元-100000 元)*17.48%=36844948.37 元。
    3、乙方确认:依照上述计算,乙方在周口中院(2023)豫 16 执恢 90 号执
行案件项下,应向甲方清偿的金额为 36,844,948.37 元。同时,乙方承诺按照本
协议约定时限向甲方按时付款并支付利息。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周口中院撤回对本
执行案件已提起的执行异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或在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导致甲方向周口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过程中,就恢复执行案件项下、原执行案件项
下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债权数额、乙方的还款义务及履行等事宜,乙方不得再以
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出否定甲方债权金额等不利于
甲方债权清偿的任何主张,乙方亦放弃提出前述异议及不利于甲方债权清偿主张
的全部权利。
    (二)清偿计划
    甲方同意乙方就前述应清偿的 36,844,948.37 元(以下或称为债权本金金
额)及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期分批还款,具体还款金额和时限如下: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周口中院将已冻结乙方账户的资金 97.24 万元扣
划给甲方(以实际扣划金额数为准),并在该资金扣划后 3 日内解除对乙方账户
的冻结措施。
    2、剩余债权本金的还款计划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还款 150 万元;2024 年 7 月 25 日还款 150 万元;
    2025 年 3 月 5 日还款 150 万元;2025 年 9 月 5 日还款 150 万元;
    2026 年 3 月 5 日还款 175 万元;2026 年 9 月 5 日还款 175 万元;
    2027 年 3 月 5 日还款 175 万元;2027 年 9 月 5 日还款 175 万元;
    2028 年 3 月 5 日还款 1,200 万元;2028 年 9 月 5 日还款 1,087.25 万元。
    如上述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还款日不顺延,提前至法定节假
日或公休日前一个营业日。
    最后一笔实际还款金额根据本条项下第 1 款实际扣划金额数调整,确保本条
第 1、2 款约定项下还款本金金额合计为 36,844,948.37 元。
    3、经协商一致,本条前 2 款约定项下之还款资金,全部用于冲抵乙方原贷
款项目本金,即:冲抵味精生产工艺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本金合计 18,999,400.00
元;冲抵年产 20 万吨小麦淀粉技术改造项目本金合计 17,845,548.37 元;两项
目冲抵本金金额共计 36,844,948.37 元。
    4、本协议生效后至乙方全部还清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以
应付未付的债权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追加抵押担保事项

    1、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河南省项城市东方红大道南、城东路东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 33,386.86 ㎡)为乙方在执行案件项下
的还款义务和本协议项下前述乙方的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恢复执行程序中
上述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执行款项 36,844,948.37 元及产
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甲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
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以及被执行人根据生
效判决、重整计划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在甲方另行起诉乙方的追偿程序中(如有),上述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协
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全部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甲方实现债权和抵押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
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
用)等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物,除甲方执行案件中被周口中院
查封外,不存在其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未设定其他抵押权等影
响甲方权利实现的权利负担。

    3、具体抵押物及抵押担保事项以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三、本次执行和解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有利于推动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