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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工: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01-11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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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党委会…………………………………………………………………………………19
第六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3
第七章 监事会…………………………………………………………………………………26
   第一节 监事………………………………………………………………………………26
   第二节 监事会……………………………………………………………………………27
第八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九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30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34
   第一节 通知………………………………………………………………………………34
   第二节 公告………………………………………………………………………………35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6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37
第十四章 附则…………………………………………………………………………………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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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国共产党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8)35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1367P。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8500 万股,于 1998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于 1998 年 12 月 2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LANZHOU GREAT WALL ELECTR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瓜州路 4800 号,邮政编码:

7300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17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199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48 年 12 月 10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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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职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优化存量资产,搞活资本经营,

不断调整经营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综合经济效益,发挥规模优势,把公司建成集工业生产、

商业贸易、 证券投资“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实业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电力资源开发;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

电系统及设备,电气传动及工业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海洋工程系统及设备,高端装备智

能制造系统及设备,新能源汽车一体化系统及设备,轨道交通及铁路电气化设备,储能设备,

工业控制设备,电子通信设备,人工智能系统,智能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元器件、

舞台装备,除雪车装置,电机,新材料等的研究、设计、制造、销售、服务和运维;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力、机电工程总承包;电力工程设计;计算机技术服务;电子商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独家发起人为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32050万股,1998年成立时向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1000万股,占公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5.52%。

    2006年8月9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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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5.5万股对价给其他股东。2006年11月13日公司实施定向回购方案,将甘肃长城电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3571万股回购注销。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4003.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

    2009年10月—12月,公司大股东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

宗交易平台和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的1360万股。减持后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12643.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4.4%。

    2010年6月10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的分配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34174.8万股,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17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

    2013年7月24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向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0000

万股(A 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4174.8万股,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1517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5%。

    2016年10月24日公司大股东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

竞价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5万股。减持后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1502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2%。

    2017年2月20日,根据甘肃省政府的安排,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

收购义务,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甘肃省国有资

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完成后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1,272,7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7%。

    2019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完成后甘

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1,272,75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77%。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1,748,000股,其中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 171,272,753股,其他股东持有270,475,247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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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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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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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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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

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

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

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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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

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

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0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12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明确公司须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讨论的事项


                                        13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时,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14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5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18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提案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

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成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一般

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成员的任免,由

批准设立公司党委的党组织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5人,其中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其他党


                                        19
委成员2人,设纪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兼任)。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

体制,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

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的领导作用。建立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任务,贯彻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

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司治理各环节,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企

业的发展战略、工作举措、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确保党中央决

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在企业贯彻落实,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确保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

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把关定向

职责。党委的主要职权: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

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督、保证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

惩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

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

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20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

腐;

      (八)制定公司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十)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订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议题、

方法和纪律、落实与监督,建立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

      党委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公司党委会拟定,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审议

批准。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判处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1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22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核销、收购出售资产、


                                       23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事

先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议,党委会决议后形成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执行,为董事会决策

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核销、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的权限为500—8000万元,并在一年内涉及上述事项的金额不得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的30%;关联交易的权限为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5%。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4
   对外捐赠、赞助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0万元—100万元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

五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5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署名票决方式,每名董事对每项议案有一票

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2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

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

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27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8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决定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九)董事会授权500万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处置及核销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一)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要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的,应事先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审议,党委会决议后形成书面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层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经理层工作规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可以在其职权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行使,具体以授权清单方式予

                                         29
以明确。但董事会在作出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

权限,严格控制风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财务负责人履行职权应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财务总监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设定工作绩效目标,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和奖惩,具体绩效考核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

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三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三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30
会决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应前款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已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已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明确拒绝该商业机会;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1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弥

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累计利润分配不得超

                                         32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应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且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4、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公司根据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公司在

一个《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5、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6、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根据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因特殊情况公

司在一个《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33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证券业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

                                              34
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由专人送出或邮寄(传真)

送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由专人送出或邮寄(传真)

送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35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设立登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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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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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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