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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内部审计制度2024-02-22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目标实现,保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再资
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是公司内设审计机构,在公司
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督管理办法,对公司及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准确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
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核算等
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负责
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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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部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审计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纳入

公司预算,由公司充分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职能和审计工作任务
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向社会购
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
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与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熟悉公司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做到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

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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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

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
量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享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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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会
议纪要、预决算、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报表、报告等有

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
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管理层
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

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
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有效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纠正或举报
违规违法行为、捍卫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合规、合法运营环境、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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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
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所
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所属企业内审

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审计部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程序为: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部署和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
重点,报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批。

    (二)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项目,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前,
审计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内
容、范围、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审计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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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项目前,按照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或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

(必要时通报其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
达审计通知书。
    (五)召开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前,应当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六)审计实施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通过访谈、个别询问、内控测试等方式,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取证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单位
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七)编制审计取证单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获取的资料,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汇总审计
发现问题底稿的基础上,编写《审计事项取证单》,《审计事项取证单》经

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复核后,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被审计单位或人
员在收到《审计事项取证单》20 日内,盖章或签字确认取证内容,并反馈
给审计组。
    (九)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对审计取证资料经整理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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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一并向审计部汇报。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

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
日起 2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
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意见难以统一的,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

审计组最终意见等一并报送审计部。
    (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报告审议稿,对违
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相应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议稿报公
司高管会议审议,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经公司党总支会、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审计部正式印发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送达

被审计单位。
    (十一)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
应在 3 个月内将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审计

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时,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执行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
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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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监督。对审计组需要查询和索取资料要及时给予答复和提供,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毁损财务会计资料,且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

真实、完整。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应当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
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审计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并抄送公司相关
部门。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
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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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

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要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财务、法务、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

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被
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性质严重,需要提交有关纪检监
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的事项,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移交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
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

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所属企
业按管理权限开展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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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

   (三)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
质量;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责令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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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
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报

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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