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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2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

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董事

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

给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除前述

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并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有效表决

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委员须予以回避。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