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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03-2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环

境相适应、职责与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经营

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结合公司业绩和市场化薪酬水平,进

行薪酬水平定位,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提高薪酬对业绩的支撑和

保障功能;

    (二)坚持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工作业绩

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适度拉开差距,充分调动董监高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科学把握激励尺度,建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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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统一的薪酬激励机制,强化监督,确保激励到

位、约束有效。

    (四)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促使董监高个人利益

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形成薪酬激励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董监高人员薪酬计划及分配方案,其中

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监高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负责董监高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制度体系的拟订、宣贯、落实;收集

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岗位工作业绩考评指标完成情况等与董

监高人员薪酬考评相关的资料;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核算和发放;开展人工成本、人均效能等综

合分析,推进薪酬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三章 薪酬体系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标准为人民币 1 万元/月,按月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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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董事长及在公司
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三)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
公司给予实报实销。

    第八条 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职工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

职务,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一)薪酬水平结合行业特点、市场薪酬水平、企业发展阶段、

财务支付能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

算管理。

    (二)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年薪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同类岗位薪酬水平确

定的基本年薪标准,按月发放,不作绩效考核;

    2、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联的浮

动收入,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50%,

实行过程预发,年终按考核结果兑现。

    具体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支付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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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之日的次月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

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有

权不予发放津贴或进行薪酬扣减,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年薪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

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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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监高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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