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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发展: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3-23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编号:临 2024—009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诉

           讼中为原告。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30,002,183.53 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鉴于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被告莱华置业可以在规定期

           限内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

           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编号:临 2024—009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达装饰”、“原告”)

因与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华置业”、“被告”)之

间关于施工合同的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提达装饰工程款、逾期付款

违约金,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1)。

       本案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亦未到庭应诉。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 0305

民初 2285 号之一至十),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一、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 130,002,183.53 元;

       二、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a、按照日万分

之一的标准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以 40,435,093.20 为

基数,从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计算;以 13,866,989.75 为基数,从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计算;以 5,087,468.43 为基数,从 2022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以 2,705,769.93 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3 日起计算。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编号:临 2024—009

b、按照一年期 LPR 为标准,以 67,906,862.23 为基数,从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深圳莱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莱华置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

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