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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化能源: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00273          证券简称:嘉化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3〕6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
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
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三、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其次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额度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末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绝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可提出采取差异化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或者进
行购买资产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以上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
     (六)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
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四、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
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二)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