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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钢宏兴:酒钢宏兴《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16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酒钢集团宏兴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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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至
少应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
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即:主任委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
信息,包括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应
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和联系。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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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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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
出辞职。
    第十三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
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
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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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
十六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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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
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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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
《公司章程》限定的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限定的最低人数时,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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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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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事
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定期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临时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统称为“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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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 10 -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充分发挥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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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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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应连同会议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六章 独立董事参加会议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
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
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与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纸面及电
子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
提供相应协助。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发现信
息披露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方式不规范或
存有其他疑义,应当及时通知、质询并督促公司进行澄清或更正。
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作的,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 1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业部
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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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降低其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

                            - 15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独立
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甘肃酒
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酒宏董发制
〔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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