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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向德农: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4-16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
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
简称《公司法》)和《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
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主席行驶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处理监事会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代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也
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
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
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没有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表决事项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
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监事提出临时动议,需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友好协商、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
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
主持、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监事发言要
点记录在案,同时对未决事项做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
督其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薄、表决票、
会议记录、决议等。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