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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夏建材:宁夏建材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

称“ESG”)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的 ESG 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分别为投资发展部和

运行管理部,其中投资发展部负责发展战略和投资,运行管理部负

责 ESG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研究并提出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及管理方针;

(五) 评估公司 ESG(包括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及机遇并提出建议;

(六) 审议重大 ESG 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与批准 ESG 战略,

ESG 架构、ESG 相关制度以及年度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等相关报告;

(七)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 ESG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工作机构对以

下事项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

报告: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

(二)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对企业产生重

大影响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四) 董事会交办的有关企业战略与 ESG 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形成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工作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

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此后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