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通股份:博通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2024-02-29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
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有关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
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
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

                                    1
作规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外部等广泛寻找合适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七)选举董事,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董事候选人,再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即为当选;

                                  2
   (八)选举独立董事,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后,再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为当选,具体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九)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即为聘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
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中介机构、外部相关人员列
席会议,汇报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公司应当承担提
名委员会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及行使相关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和会议记录制
作会议决议或类似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等文件中载明,

                                   3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类似文件上签字。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类似文件等,由证券投资部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公开披露之前,参会
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负有对所议事项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