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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能股份:福能股份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4-18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
司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可预期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积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
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
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回报规划期内,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
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2024—2026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规划期内,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
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
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