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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3-29  

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津药药业          编号:2024-013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
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无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
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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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
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
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
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
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要求,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
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
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
金额无影响,对可比期间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
下:
                                                                 单位:元
                  2022 年 1 月 1 日原列                    2022 年 1 月 1 日调整
        项目                              累计影响金额
                        报金额                                后的列报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149,911.73        6,427,120.67        23,577,032.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9,426,323.67        6,323,527.92        45,749,851.59

 盈余公积             185,257,582.41           10,359.28       185,267,941.69

 未分配利润           755,419,264.90           93,233.47       755,512,4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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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施行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
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的规定
进行处理。根据解释 16 号的规定,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
如下:
                                                               单位: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表项目
                      变更前               累计影响金额          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577,026.79          3,266,500.72     26,843,527.51

 递延所得税负债          32,336,945.93          3,161,763.96     35,498,709.89

 盈余公积            198,184,709.19                10,473.68    198,195,182.87

 未分配利润          856,451,168.44                94,263.08    856,545,431.52

      根据解释 16 号的规定,母公司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2022 年度
      损益表项目
                      变更前               累计影响金额          变更后

 所得税费用              -5,023,843.48             -1,144.01     -5,024,987.49

 净利润              129,271,267.84                 1,144.01    129,272,411.8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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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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