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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网英大:国网英大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4-19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 2024-004 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9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91310000134645920X)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英大信托”),在管理的鼎鑫 8 号和联赢 8 号信托项目长期违约、债务人无力
偿付、增信措施有限,且鼎鑫 8 号底层资产不实,追偿具有极大不确定的情况下,
以自有资金出资 5.55 亿元,通过与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层嵌套 SPV,虚假收购
两项目,实为英大信托先行兑付信托投资人,并承继两项目权益与风险。2020
年英大信托将上述出资全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1 年计提减值 49,980 万
元,减值比例 90.05%;2022 年计提减值 5,520 万元,累计减值比例为 100%。上
述行为导致你公司披露的 2020 年财务报告少记损失 5.55 亿元,虚增当年利润总
额 5.55 亿元;导致你公司披露的 2021 年财务报告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虚减
利润总额各 49,980 万元,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有悖《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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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
大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 73.49%股权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P467)
公开载明资产瑕疵担保责任。2020 年 12 月 29 日,英大信托以自有资金绕道赔
付鼎鑫 8 号委托人 5.15 亿元;2021 年 3 月 26 日,英大信托据北京仲裁委裁决
赔付塑力项目委托人 22,181.82 万元。英大信托塑力项目和鼎鑫 8 号底层资产虚
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
保情形。你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年报均隐瞒上述重大资产重
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悖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
   (三)怠于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追偿责任
   上述塑力项目和鼎鑫 8 号底层资产虚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
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保情形。2024 年 2 月 6 日,英大信托
因上述两项目底层资产真实性审核失职等被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100 万元。英
大集团等重组交易对手方有义务承担上述损失的 73.49%,约为 5.42 亿元。交易
资产瑕疵担保承诺,是重大资产重组的组成部分,关涉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切身
利益,经监管督促,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怠于履行向英大集团等交易
对手方追偿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履行补偿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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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所述事项,
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对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
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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