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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

责。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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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选举其作为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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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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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与议题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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