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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28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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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独董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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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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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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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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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
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
会的审查意见等内容,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及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如已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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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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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
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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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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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五条、
《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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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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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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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十九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等专
门人员和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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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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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事宜;未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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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原《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中铁工业董办〔2022〕2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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