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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4-17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39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 14,381.33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担保;本次增加担
保额度后,公司为子公司江西源丰预计提供担保的额度由 20,000 万元增加至
45,000 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
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和 1 月 2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4)和《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1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
与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担
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14,381.33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 年 08 月 27 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
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 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 201,900,616.45 元,负债总额
79,795,828.72 元,净资产 122,104,787.73 元,资产负债率 39.52%;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22,812,091.57 元,净利润-22,736,938.71 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
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分行
    4、根据债务人的请求,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债权人双方 2024 年 4 月 15
日签订的编号为 1—11024798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协议(以下称 A 合
同/协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经债权人审查,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的还款保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三方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5、保证范围:
    1、根据债务人、债权人双方签订的 A 合同/协议,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A 合同/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
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
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等。
    担保范围不因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
担保而受到影响。
    2、A 合同/协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人民币借款的保证期间为 A 合同/协议约定的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发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发生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
次垫款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证期间按单张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商
业汇票载明到期之日起三年。
    4、其它业务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 A 合同/协议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 A
合同/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或 A 合同/协议解除之日起三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
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
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
要性。江西源丰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39,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9.6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
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19,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7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