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03-0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0793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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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10
三、结论意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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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中国软件/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划 励计划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指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中国软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股权激励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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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0793号
致: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软件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央企业股权激励指引》《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
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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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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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央企业股权激励
指引》《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符兴斌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
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
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0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符兴斌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
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的激励名单进行了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7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2022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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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
国软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软件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软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
6、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事项。董事符兴斌作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4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毕首次授予1,31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530
人。
8、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
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9、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股份数量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数量调整及授予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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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11、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发出《中国软件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4 日已满 45 日,公司没有收到债
权人申报债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1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
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13、2023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4、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 17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
授予激励对象合计 62 人。
15、2023 年 3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 1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
予激励对象合计 5 人。
16、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成 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解锁的 193,700 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
17、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由于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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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5.42 元/股,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为 22.41 元/股,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8.85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0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454,867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因主动辞职,拟按照每股
15.4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162,238股限制性股票;2名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
不在公司任职、2名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
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拟按照每股15.42元/股的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其持有的214,628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分(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因主动辞职,拟按照每股22.41元/股的价格
回购其持有的36,401股限制性股票;1名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
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拟按照每股22.41元/股的价格加上回
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其持有的41,600股限
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
象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8、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发出《中国软件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
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4日已满45日,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
申报债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19、2023年11月17日,公司在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成1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解锁的454,867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注销。
20、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
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核查确认。
21、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发出《中国软件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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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2024年2月11日满45日,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
债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22、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共有51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4.3727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3%。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央企业股权激励指引》
《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2022年3月15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
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3.3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3
月15日,限售期为授予之日起24个月,即2022年3月15日—2024年3月14日,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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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
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已具备前述条件,满足解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
除限售条件
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
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
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 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
1、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售。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 对同行业认定及对标企业的选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择,1、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复合增长率为 21.62%,同行业
( 1 ) 以 2020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平均水平为 0.25%,对标企业
2022 年 净 利 润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75 分位值水平为 25.59%,达
17%,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业平均水 到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的第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公司 2022 年度净资产现金
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2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 回报率为 20.24%,同行业平均
低于 12.50%,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 水平为 0.55%,对标企业 75 分
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位值水平为 14.11%,达到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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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
水平; 业绩考核目标;
(3)2022 年度△EVA 为正值。 3、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1 ) 以 2020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2023 年 净 利 润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18%,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业平均水 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标事项说明》,公司 2021 年
首次及预留的第
(2)2023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 度 EVA 为 143,381.29 万元,
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13.00%,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 2022 年度 EVA 为 143,676.10
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万元,2022 年度△EVA 为正
水平; 值,达到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3)2023 年度△EVA 为正值。
( 1 ) 以 2020 年 净 利 润 为 基 数 ,
2024 年 净 利 润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19%,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业平均水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首次及预留的第
(2)2024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
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13.50%,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
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水平;
(3)2024 年度△EVA 为正值。
注:
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
务报告为准;
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EBITDA)÷归母净资产;
3、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
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
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
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
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
的利息收入;
4、净利润指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公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
支。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
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
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孰低值予以回购。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
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
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达到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激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励对象 530 名,具体情况如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下:
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 1、51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
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 或“良好”,对应解锁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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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
法执行: 100%;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2、18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
个人层面解 调离或并非因不能胜任工作岗
1.0 1.0 0.8 0
除限售比例 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离
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职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主动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 提出辞职等,其中 15 人已完
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 成回购注销手续,1 人正在办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 理回购注销手续,另外 2 人公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司将在完成决策程序后办理回
孰低值。 购注销。
综上所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说明,本次符合
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512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4.3727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3%,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占其获授数量
(二次转增后) 量(万股) 的比例(%)
1 陈复兴 高级副总经理 8.6188 2.8726 33.33
2 姚鹏 高级副总经理 8.4498 2.8163 33.33
3 马达 高级副总经理 7.6050 2.5349 33.33
4 赵冬妹 董事会秘书 7.0982 2.3659 33.33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
2,111.4866 703.7830 33.33
干人员(508 人)
合计(512 人) 2,143.2584 714.3727 33.33
注: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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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应就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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