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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云燕)2024-04-20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张云燕)



    2023 年度,本人作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云燕:女,197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作业人、主任等职。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管理
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兼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9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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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
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
公司共召开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五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全部会议,本人对
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未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参加股东大
独立董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股东大
姓名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张云燕       11           11        11                   0              否                 5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2项议案;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14项议案。
    本人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和
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
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
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沟通,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向公司
提出专业意见,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
其执行结果。
    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就年报审计时间、审计范围、人员安排等审计计划进行了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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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督促其在约定时限
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后再次进行了沟通,审
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
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还通
过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
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等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前,公司均提供
了比较全面和详尽的会议资料,重大事项均进行了事前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
要条件和有效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进行了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南昌绿动交投智慧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公司为加快所属企业
屋顶、场站空闲场地光伏项目开发与合作,促进新能源产业布局的有益之举,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拟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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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客观地
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
评价是全面、客观和真实的。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结果,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
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有足够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没有关联关系,能够保持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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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综上所述,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
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对固定资产类别中部分运输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重新
确定,其中道路客运营运车辆折旧年限由3-5年变更为8年;公交车辆折旧年限由6年
变更为8年,其他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保持不变。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固定资产
类别中部分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道路客运营运车辆与公交车
辆的实际运行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能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
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利于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经
审计的公司2022年主要经营业绩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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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要职责情况,从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勤勉尽责、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方面
多维度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在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确定、经济责任考核、管理责
任考核及年薪总额的确定等方面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进
行。考核的过程和薪酬的确定体现了对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同时相关人员
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也申请了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对
《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认真、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客观决策,充分发表
意见,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决策和监督的作用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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