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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曾艺斌)2024-04-17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曾艺斌)
    作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珠医疗”)独立
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承担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
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现将本人 2023 年度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拥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能
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本人在报告期内担任独立董事的
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曾艺斌先生,男,1966 年生,本科学历,现任广州中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副所长,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不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
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期间,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5 次股东大
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情
                                  参加董事会情况
                                                                                    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通讯表      委托              出席股   是否出
                         亲自出     现场出                          缺席
            加董事会                            决出席      出席              东大会   席年度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股东大
                                                                                         会
 曾艺斌           9        9           1           8           0     0          0        否

    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独立
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出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
  事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曾艺斌       10            10              4               4             —            —

    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积极围绕定期报告、内外审计工作、内控规
范实施等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
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
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
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本
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出席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
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证监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
训,做好公司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定年报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督
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和规范
运作情况的汇报,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
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
建议与意见,并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与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发
表意见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
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
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公司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等机会,
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
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内审部门、会计师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运用专业
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有
关公司或行业的各类报道,必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获悉与公
司相关的信息。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保证本
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此外,公司管理层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积极、充分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
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对提交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 38.4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横琴中
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系融
资租赁公司从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而受让上述股权,符合公司现
阶段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是公司对外开展设备租赁业务、与
供应商合作的主要平台,有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交易价格已经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资格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作
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检查了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对公司内控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
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核查,并仔
细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2022 年,公司内部
控制经自查整改后,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
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日常经营起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作用,保障了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发表
如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允、公正的原则,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满
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不涉及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
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补选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补选第九
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人资格、提名程序及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审阅补选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
补选董事候选人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相关
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如下:公司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资格、提名程序及审议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阅补选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
资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
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
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经对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发现违反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的相关规定。本次提名及聘任上述人
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
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相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
认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
区域、可比公司以及具体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制定,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
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基本原则,独立履职,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
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4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一如既往,继续秉承对股东负责的精
神,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为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和稳健持续经
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将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
间的沟通交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
与独立运作,促使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曾艺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