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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驱:卧龙电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3-13)2024-03-14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特制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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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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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
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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