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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科技:金晶科技未来三年(2024-2026)分红规划2024-04-20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山
东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 号)相关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
会制订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
系,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原则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
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
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或 2024 年至 2026 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以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
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方式
回报投资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根据发展所需资金需求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60%;(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
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5)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
资产总额的 10%;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 5000 万元; 3)中
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
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