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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3-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新华医疗
 保荐代表人       田斌、欧阳志成                          上市公司代码         60058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3 号)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900,098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3,564,291.24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325,377.4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6,238,913.79 元,上述资金已
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全部到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
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
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
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新华医疗签署了相关协议,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务。
 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尽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职调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事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项。
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公司治理制度。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阅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等情况。
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现场检查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
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华医疗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新华医疗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新华医疗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斌                           欧阳志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