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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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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汇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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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制度
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部妥善归
档保管。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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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广汇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及时提交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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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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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       □是 □否           是否书面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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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
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
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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