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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04-2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苏锡嘉先生、陈清洋先生、卫哲先生的任
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资料,前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