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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华域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2024-03-29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4-015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
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
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主要修订条款见附
件1);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全面修订,见全
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主要修
订条款见附件2);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主要修订条款见附件3)。
    以上基本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1
附件 1:
                                          《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选;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
    1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董事与总经理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五)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    计、咨询或者核查;
    2      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删除)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2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表独立意见;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独立董事同意。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本条删除)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3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表独立意
见的其他事项。




                                                4
附件 2: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且应
   1       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2       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
           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经营层的经营情况、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其主要职责权限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易进行审核;                                             构的沟通;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提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监督公司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5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应   第九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及时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    制评价报告;
    受重大损失时;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三)公司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获清偿时;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因披露财务信息、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受到上级监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管部门处罚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五)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5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董事委员主持。                                            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6
附件 3: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     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域汽车系统股份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会议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二)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2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格人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选;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资格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审查并提出建议;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五)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   出建议:



                                                            7
    围、职责、重要性,制订薪酬政策、计划或方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项。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督;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   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
3   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   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4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