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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2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

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

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

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