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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通重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4-04-02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 年-2025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相关要求以及《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宇
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发展战
略以及发展计划,在综合考虑包括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外部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
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可预见的重大资
本性支出情况等内部因素,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合理性、科学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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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如果当年年末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当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实现盈利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百分之
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公司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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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中期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分红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研究和论证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
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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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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