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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耀皮玻璃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0328)2024-03-30  

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文件                  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的职务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务、履行职
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其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具备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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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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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本章第七、八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助理。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细则规定的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由
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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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定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实施资金的运用。
超过年度预算的资金运用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制定实施一年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公司购买或者处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总经理可以制定实施单
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的公司购买或者处置资产的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签定以下重大合同:
      (一)在预算的经营范围内的采购、销售、贷款等合同;
      (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合同以及对外
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宜项下的合同。
      公司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可以对外签定合同。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检查。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
产运作等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九条         依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定期向董事、监事报
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
提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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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
议主要研究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通报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中发
生的重要情况;
      (三)研究、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以及重要岗位人
员的工作安排;
      (四)研究、决定员工的奖惩;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总经理
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
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召开 2-3 次;临时会议按实际需要及时召开。
      会议形式为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视情况召开总经理
临时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建议召开的;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召开的;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召开的;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的;
     (五)发生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总经理助理;
      (四)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五)其他应参加的人员。
      本条第(五)项中的其他人员,由总经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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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会议议题的实际情况,决定有
关部门的经理或者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议题的征集、会议
的通知和记录,并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的保管。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一般由总经理制定或者
通过总经理办公室征集。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根据所分管的工作提出会议
议题,会议议题通过总经理办公室提交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修订,需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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