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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3月修订)2024-03-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监督作用。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

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

监察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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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证监局。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及相关涉密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防止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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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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