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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3-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0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于2022年4月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
A股配股”)1,502,907,06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14,593,736.0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12,567,218,157.94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合称“保荐机构”)担
任东方证券A股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银斌先生和陈雪女士,
东方投行指派洪伟龙先生和游言栋先生担任前述A股配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
5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作为东方证券A股配股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1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与东方证券签订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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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解东方证券业务情况,对东方证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东方证券相关资料,2023年度东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方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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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023年度东方证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其董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检查了公司执行《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7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内控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8                                          核查,东方证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司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督促东方证券严格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信息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10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
       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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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1                                           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2                                           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
 13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
                                          发生该等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
 14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15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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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发生该等情况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3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东方证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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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
                                              集资金管理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东方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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