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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健民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4/25           -             2024/4/26            2024/4/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3,398,6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4,078,32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4/25            -             2024/4/26            2024/4/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先锋彩印厂及未办理补登

记手续的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1.20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1.08元。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是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未办理补登记手续的原内部职工

股股东在办理补登记手续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参照上述扣税方案执行,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扣税后按每股1.08元进行派发。如

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484 号

    联系部门: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