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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峰黄金:关于赤峰黄金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注销股票增值权相关事宜的法律见2024-03-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注销股票增值权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注销股票增值权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124 号



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赤峰吉隆黄金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注销股票增值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赤
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外,本次注销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
议案》等议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
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股票增值权的授
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之“(1)公司业绩考核要
求”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矿产金产量不低于 16 吨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2023 年矿产金产量累计不低于 35 吨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
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22 年矿产金产量为 13.57 吨,2023 年矿
产金产量为 14.35 吨,2022 年-2023 年矿产金产量累计为 27.92 吨,第一个行权
期和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未达标。


    因此,公司拟注销 7 名激励对象两个行权期内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增值权合计 180 万份。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
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注销股票增值权的数量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
价值。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注销股票增值权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注销股票增值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之
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琦




                                       经办律师:


                                                        徐良宇




                                                        郑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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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