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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滦股份:开滦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3-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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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快捷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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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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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有权机关或者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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