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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绿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4-01-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承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隆
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并于2024年1月对公司2023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
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雷仁光、韩文钰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公司经
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对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2023年度公
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
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2023
年度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隆基绿能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负
责人员了解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文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募集资金账户的对
账单、使用明细台账及大额资金支付银行回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查阅了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主要股东占用、不存
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
料,并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查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
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运转正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开展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