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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绿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1-30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 2024-004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
春安先生因非本公司事项于 2022 年 8 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
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4 号)。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李春安先生通知,获悉李春安先生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事实
    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董事长李某红于 2019
年 8 月向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董事长李春
安介绍石金科技公司并询问连城数控投资石金科技的意向,李春安当时没有明确
意见。2020 年 6 月 2 日,李某红再次向李春安发送拟合作方案,双方就连城数
控拟参与石金科技定向增发股票事宜初步形成动议,随后李春安将与李某红的相
关聊天记录转发给赵某平。赵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石金科技”。
    辽宁证监局认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前,属
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公开于石金科技披露定向增发股票事宜的公告日,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李春安作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对象连城数控的董事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某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二)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第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四条、《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李春安处以 500,000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辽宁证监局拟对
李春安实施的处罚决定,李春安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李春安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辽宁证监局复核成立的,辽宁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李春安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辽宁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李春安先生个人,
被处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
外,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0,143,858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行政处罚事
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3、上述行政处罚是辽宁证监局对李春安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辽宁
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