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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元医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陶 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64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润璋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4 号)核准,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元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2,000 万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4.62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754,400,000.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480,188.68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5,919,811.32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
“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和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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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 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5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
协议相关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公司保持日常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沟通,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公司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生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并执行《公司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相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关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规范等
                                             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障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公司的规范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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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及 2024 年 3 月 7 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陶李参加了现场检查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该等情况
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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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用符合规定,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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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陶 李               赵润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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