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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业富联: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暨上市公告2024-01-24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4-008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2,838,723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838,723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
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25,000,000 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695,300,222 股的 1.1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
数 180,000,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9,695,300,222 股的
0.91%;预留授予权益总数 45,000,000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19,695,300,222 股的 0.23%。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
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
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8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7,021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05
元/股;本次实际向 3,8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183,35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3 元/股。上述权益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6、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书》。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含预留
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1.921 元/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
整为每股 5.901 元。
    7、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
元/股;本次实际向 3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48,325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
元/股。上述权益已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完成。
    8、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
权益授予、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3,755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
元/股;本次实际向 4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11,096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
元/股,取消授予剩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7,159,432 股。上述权益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同意注销 41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共计 1,181,075 份,同意回购注销 5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80,450 股。
    9、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10、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5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53,80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2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985,980 股。
    11、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议案》。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21 元/股调整为 11.721 元/股。
    13、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
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70,520 份;同意符合条件
的 35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031,585 股。
    14、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7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00,38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2,427,240 股。
    15、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
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1,192,752 份;同意符合
条件的 413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398,140 股。
    16、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9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40,78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5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644,660 股。
    17、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
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
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89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630,813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67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045,338 股。
    18、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27,636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7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3,216 股。
    19、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721 元/股调整为 11.471 元/股。
    20、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
留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63,820 份;同意符合条件
的 31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753,945 股。
    21、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4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00,52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2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64,550 股。
    22、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
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
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81,752 份;同意符合条
件的 379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228,952 股。
    23、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34,79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2,108,988 股。
    24、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
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
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15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987,638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449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6,287,452 股。
    25、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9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03,783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9,571 股。
    26、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471 元/股调整为 10.971 元/股。
    27、2022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50,940 份;同意符合条件
的 276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605,165 股。
    28、2022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87,68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442,560 股。
    29、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1 份;同意符合条
件的 34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923,859 股。
    30、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
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2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1,66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4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720,100 股。
    31、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
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672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748,901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287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4,810,309 股。
    32、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3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16,57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3,662 股。
    33、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971 元/股调整为 10.421 元/股。
    34、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
予部分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8,460 份;同意符合条件
的 267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579,095 股。
    35、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8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79,82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69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450,182 股。
    36、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四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
   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41,750 份;同意符合条
   件的 328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38,723 股。
       37、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
   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5,995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7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532,275 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         部分预留授予         剩余预留授予
授予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   2019 年 9 月 1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授予价格                 6.03 元/股           5.901 元/股          5.901 元/股

授予数量                 149,183,352 股       11,255,180 股        18,881,226 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3,893 人             396 人               474 人
实际登记授予数量         149,183,352 股       10,348,325 股        17,111,096 股
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3,893 人             364 人               428 人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剩余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剩余预留授
   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剩余预留实际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 2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序号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公司未发生此情形,满
 1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此情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2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
       措施;
                                                      件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剩余预留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条件:     公司 2019 年、2020、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平均水        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为
       平。                                           186.06 亿元、174.31、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     200.10 亿元,前述三个
 3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成     会计年度的平均净利
       本及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对       润为 186.82 亿元;2022
       净利润的影响。                                 年净利润为 200.73 亿
                                                      元,业绩条件已达到,
                                                      满足该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公司按照激励对象个
       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达标情况
 4     做出绩效考核,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 人层面绩效确定其实
       示:
                                                  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系数
                   A+                  100%
                        A                     100%
                        B                      80%
                        C                      50%
                        D                       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公
司根据 2022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额度;按照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或市价(孰低为准)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可解除限
                                                 占本计划授予限   占本计划公
                                售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位                      制性股票总数的   告日总股本
                                    数量
                                                   比例(%)      比例(%)
                                  (份)
                董事长、总经
    郑弘孟                        100,000             0.06          0.0005
                      理
    李军旗             董事       120,000             0.07          0.0006
    郭俊宏           财务总监      60,000             0.03          0.0003
            核心员工              2,558,723           1.45          0.0130
              合计                2,838,723           1.61          0.0144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 月 30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838,723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解
除限售后,如转让所持的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1,879,471          -2,838,723       29,040,748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832,042,785       2,838,723      19,834,881,508

        总计             19,863,922,256           0          19,863,922,256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
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
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登记、
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