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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旭电子:集团永续委员会章程(2024年3月)2024-04-02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永续委员会章程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永续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使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能有效地开
                展,并符合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展现公司可
                持续经营及兼顾环境、社会及治理发展的决心,公司于董事会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中下设 “集团永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设
                置“公司治理、绿色产品与创新、价值链管理、员工与社会共好、环境保
                护与职场安全”五大永续任务小组推展相关业务。


第二条          本会设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总经理担任,并设置副主任委员一人,每个永
                续任务小组设置委员一至二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总经理选任高阶经理
                人员担任,各永续任务小组委员为总召集人,底下设置总干事及执行秘书
                各一至二人,执行秘书由“永续发展处”人员担任,各功能性单位/事业
                处及厂区分别指派永续推动代表一至二人。本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


第三条          本会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授权执行之角色定位及职责如下:
                (一)在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集团可持续发展
                管理的直接负责组织;
                (二)研拟及制定集团可持续发展之愿景、政策及目标,向董事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集团可持续发展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三)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集团可持续发展情况及可持
                续发展管理工作;
                (四)辨识集团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决定应对策略及相关
                投资;
                (五)督导集团可持续发展策略的规划与实施;
                (六)监督集团可持续发展绩效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会之永续任务小组定位及职责如下:
                (一)为本会之专业幕僚团队;
                (二)评估特定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建议并拟定集团或特定营
                运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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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行动计划,及协助推动行动计划之执行;
                (四)追踪行动计划之执行进度与绩效评估;
                (五)提供相关领域可持续发展议题之专业咨询及经验分享;
                (六)向本会提出建议报告。


第五条          集团功能性单位/事业处及厂区之定位及职责如下:
                (一)为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之执行单位,对各自之执行绩效负责;
                (二)遵循本会之决策;
                (三)各功能性单位/事业处及厂区管理并落实可持续发展行动方案之实
                践;
                (四)基于集团企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对于当地可持续发展议题做必要的
                实时回应与弹性应变;
                (五)配合集团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及绩效评估,提供各功能性单位/事
                业处及厂区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及执行绩效。


第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年度会议,主任委员为会议主席,副主委及委员若无法出席
                会议,需委托其职务代理人列席。永续任务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讨
                论执行细节,并于年度会议召开时,报告年度目标达成绩效及目标设定。

第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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