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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传媒: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0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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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 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委员会意见,或者根据
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审
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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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
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法
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
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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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开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但所有委员会一致
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若确实无法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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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和受托出席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
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六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权。委员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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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表决结
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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