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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唐发电:大唐发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核、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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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经理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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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
    1. 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
其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2. 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
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10天至多30天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
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
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 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通知,并包括会议
议程和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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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5.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
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
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
出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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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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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也可采用书面议
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
邮递、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
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并由全体董事签字同意,并以上
述方式送交公司秘书,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
集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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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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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
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2.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
回避的情形;
    3. 董事认为应当回避的;
    4.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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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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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7.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
    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或决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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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按决议内容要求、董事会授权或
公司各部门职责分配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贯彻实施。并将
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长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出席有关会议以了解决议执行情况。每次召开的
董事会会议上,经理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就前次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董事会应对执行情况作出
评价。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及罢免程序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确定。独立董事
应当在薪酬、审核、提名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
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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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3.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4.法律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依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公司依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要求就
须董事会讨论事项向独立董事提供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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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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