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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如通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2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如通石
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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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的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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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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