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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4-09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5,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 20,000 股回购价格为 2.91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的 15,000 股回购价格为 6.27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台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
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4、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3.18 元/股调整至 3.01
元/股;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6.54 元/股调整至
6.37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
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1,850,040 股。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57,76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0、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65,854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3.01 元/股调整至 2.91 元/股,同意将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至 6.27 元/股。 同
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12、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35,0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的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依据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 1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动离职,1 名预
留授予对象主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 35,000 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上述 35,000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 20,000 股,预
留授予部分为 15,000 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二)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全额解除限售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非因上述情况而离职
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3.01 元/股调整至 2.91 元/股,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至 6.27 元/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2.91 元/股,涉及股份数
为 20,000 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6.27 元/股,涉及股份数为 15,000
股。本次公司拟用于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 890,431,611 股,
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844,294           -35,000               2,809,29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87,622,317                               887,622,317

         总股本           890,466,611           -35,000             890,431,611

   注:“变动前”总股本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总股本,公司“台 21 转债”处于转股期,

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因素,35,000 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后认为:
    根据公司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情况,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3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
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