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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热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1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合
适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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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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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若
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电子邮件、邮
递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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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邮递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的情形。

    (六)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进入期;

    (七)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八)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是否曾受到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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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
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表
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单
位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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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
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如果不予注明,应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其表决视为该股东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主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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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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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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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说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应到会如实作出说
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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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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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
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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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若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矛盾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修改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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