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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04-1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

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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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关工

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

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

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

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

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

传递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

司的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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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

附件二),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保留一份交由公司证

券事务部存档,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

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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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

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

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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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及人员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及人员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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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

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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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